著作 | 股票質押騙局之應對措施

引言

  1. 早前,本所曾在一篇文章中介紹了不法集團利用境外疑似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與託管人聯合組織騙局,通過遠程、非接觸的方式,詐騙香港上市公司之內地股東所持股票的做案手法。
  1. 根據本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境外的組織、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或者為他人針對境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產品、服務等幫助的,將依照該法有關規定處理和追究責任。
  1. 接續上述內地最新法制動態,我們也將從香港的角度出發,結合本所近期處理的個案經驗,介紹在遭遇股票質押騙案之後,苦主可採取的應對措施。

應對措施

A. 行動總方針

  1. 在遭遇股票質押騙案後,苦主考慮、採取應對措施時可遵循“刑民並舉,雙管齊下”的行動總方針。

B. 起步點 – 自力調查

  1. 不法集團的成員(包括受其指使的疑似金融機構與託管人)可能分散在世界各地。作為應對措施的起步點,苦主可自行安排必要的調查,以初步梳理不法集團成員之間的複雜關係網,或者找到有關不法集團背後主謀的線索。
  1. 在過往個案中,本所曾協助苦主在加拿大、美國、烏克蘭、巴哈馬、中國大陸和香港等地(通過自身或私人調查機構)進行調查,掌握了疑似不法集團最終實際控制人的身份,以及託管人董事的住宅地址等有利資訊。該等資訊不僅被提供給各地執法機構助力刑事調查,也在各位苦主的民事追索程序中得到有效利用。

C. 刑事調查 – 向警方或執法機構報案

  1. 騙案發生之後,若受騙股票流通性好(譬如銀行股),則不法集團可以在短時間內變現,並最快在隨後的1至2天內通過地下銀行系統,將變現所得轉移走,因此警方介入啟動刑事調查並且採取必要措施的時機非常重要。
  1. 根據以往經驗,除了能夠儘快鎖定犯罪嫌疑人之外,向警方報案也可以收穫其他實實在在的好處,以香港為例:
  1. 港警可聯絡國際刑警組織,啟動國際止付機制,攔截匯往海外的受騙款項;
  2. 港警的介入或可實質上凍結涉案銀行賬戶的運作。
  3. 從警方處獲得有用信息(譬如受騙款項的去向),推動苦主自己的民事追索行動。
  1. 在本所協理的幾個案件中,由於不法集團的跨國屬性,我們曾分別在香港及海外司法轄區協助苦主報案:
  1. 在香港方面,經過本所協調,多位遭受同一不法集團欺詐的苦主,以協力的方式向香港警方報案,最終促成香港警方將系列案件統一交由專偵複雜商業詐騙案的商業罪案調查科調查。
  2. 在香港以外,本所則協助苦主向中國內地、巴哈馬、加拿大等地的警方及執法機構報案,並與該等機構保持緊密聯絡。
  1. 通過上述安排,苦主們從各地警方及執法機構處獲得了部分股票及/或其變現所得去向的信息。

D. 民事追索行動

D1. 禁制令及其附帶披露令、藐視法庭等相關程序

  1. 為阻止不法集團及其關聯人士在判/裁決出爐前,轉移其在香港或者全球範圍內的受騙資產,苦主可向香港法院申請禁制令。該機制的用途類似於內地的財產保全措施,惟申請時申請人負有較高的舉證責任。
  1. 在這方面,本所曾協助苦主成功申請到全球禁制令(申請人的舉證說明責任較一般禁制令申請更高),禁止不法集團及其委任的託管人處置其全球範圍內的資產,包括受騙股票。同時,該型禁制令通常還會附帶披露令,即要求不法集團以及託管人於規定期限內向苦主披露受騙股票的去向等信息。
  1. 根據經驗,在向不法集團以及託管人送達禁制令後,他們多數時候不會理會。原因可能是不法集團等本身僅為幕後操盤人的傀儡,又或者是不法集團等多位於海外,故對香港法院發出的命令並不是十分在意。
  1. 根據香港法,若不法集團以及託管人(包括其背後自然人,譬如託管人董事)違反附帶披露令,未能按法院規定的時限披露信息,苦主有權提出交付審判程序,要求法院懲治不法集團以及託管人的藐視法庭行為。
  1. 程序上,苦主於正式提出交付審判程序前,需先取得法院的許可,該機制類似內地民事訴訟中的“立案”概念:法院需要對申請交付審判程序的理據進行初步審核。在本所協理的幾個案件中,法院在考慮是否批出許可時,關注的要素一般包括:
  1. 不法集團及託管人(包括背後自然人)的所在地;
  2. 苦主具備提出交付審判程序的事實基礎:不法集團及託管人(包括背後自然人),在明知禁制令內容的情況下,拒不披露相關信息,已經違反了禁制令;
  3. 不法集團及託管人(包括背後自然人)沒有拒絕執行禁制令的正當事由:根據香港法以及本所的實踐經驗,就算不法集團等造對香港法院的管轄權持有異議,惟該等異議的存在並不意味著禁制令不能執行;
  4. 交付審判程序的原訟傳票可有效送達至不法集團及託管人(包括背後自然人);
  1. 按照程序規則,在法院批出許可後,苦主便可以發出原訟傳票的形式,正式提出交付審判程序。原則上,交付審判程序的原訟傳票需要由苦主(或其律師代表)親自送達至不法集團及託管人處,惟該原則亦有例外情況。
  1. 本所曾協助苦主成功向法院申請到“替代送達”命令:即法院批准苦主以電郵、郵寄等靈活方式向不法集團及託管人等送達原訟傳票。通常法院認可的申請理據包括:
  1. 不法集團及託管人(包括背後自然人)均身處海外,派員親身送達文件耗時耗利,無助苦主及時追回受騙股票。
  2. 作為騙案可能的籌劃者與參與者,不法集團及託管人很可能故意拒收,導致苦主無法完成文件的送達。
  3. 苦主已掌握不法集團及託管人的地址及電郵地址,故通過郵件、電郵等靈活方式送達,亦可有效地讓不法集團等造留意到交付審判程序的存在。
  1. 按以往經驗,鑒於藐視法庭罪行的威力,(理論上可以一直被監禁,直至法庭命令履行完畢),不法集團及託管人在收到交付審判程序的傳票後,還是很有可能主動浮出水面的。

D2. 其他披露令

  1. 其他披露令針對非涉案第三方(在股份質押騙案裡,通常為代持股票的本地券商),命令其披露案件相關的文件、資料,使苦主確定受騙財產的去向,並於緊隨其後的追索程序中使用。
  1. 本所曾協助苦主成功取得針對本地券商的其他披露令。一般而言,作為受香港證監會密切監管的金融機構,本地券商配合地按照其他披露令向苦主披露關於涉案股票賬戶的信息,包括賬戶所有人的信息,賬戶中所進行的股票交易紀錄等等。通過這些信息,苦主可以大致拼湊出事件的來龍去脈,譬如苦主將股票質押後,股票會先被存入託管人於本地券商處開立的某一賬戶中,隨後便會在幾天時間內被分批轉移至託管人的其他賬戶,最終於公開市場被賣出變現。

D3. 常規民事訴訟或仲裁

  1. 苦主可針對不法集團及託管人等造提起常規民事訴訟或者仲裁。若順利取得勝訴判/裁決,便可進一步推進執行程序,以追回受騙股票或者變現所得。惟苦主仍需綜合評估下列因素:
  1. 民事訴訟/仲裁本身具有不確定性,故難以輕易斷言苦主一定能夠取得最終勝利;
  2. 若受騙股票流通性有限,而苦主也及時獲批禁制令,將大部分股票或者變現所得凍結,則苦主可以較為從容地啟動、推進常規民事訴訟/仲裁;
  3. 反之,若受騙股票流通性較高,苦主也未能及時通過禁制令凍結相關股票或者現金帳戶,則苦主通過常規民事訴訟/仲裁追回受騙股票或者變現所得的難度頗高。就算苦主成功取得勝訴判/裁決,執行也將成為一個艱困問題。在此情況下,苦主可考慮更多側重刑事調查,或者交付審判程序(追究民事藐視法庭責任),以便向不法集團及託管人(包括背後自然人)施加刑責壓力。

其他觀察

  1. 在過往的案件中,本所也留意到有苦主聯絡了媒體,連續報道了其遭遇的股票質押騙案。對此,我們看法是,媒體報道或可在以下兩個方面發揮作用:
  1. 提高公眾警覺,起到達到打擊不法集團生計之效;
  2. 召集其他具有相同遭遇的苦主促成合作(尤其是在協助警方調查的層面)。

惟其實效如何,還有待進一步觀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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