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 | 股票质押骗局之应对措施

引言

  1. 早前,本所曾在一篇文章中介绍了不法集团利用境外疑似金融机构作为贷款方与托管人联合组织骗局,通过远程、非接触的方式,诈骗香港上市公司之内地股东所持股票的做案手法。
  1. 根据本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将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1. 接续上述内地最新法制动态,我们也将从香港的角度出发,结合本所近期处理的个案经验,介绍在遭遇股票质押骗案之后,苦主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

A. 行动总方针

  1. 在遭遇股票质押骗案后,苦主考虑、采取应对措施时可遵循“刑民并举,双管齐下”的行动总方针。

B. 起步点 – 自力调查

  1. 不法集团的成员(包括受其指使的疑似金融机构与托管人)可能分散在世界各地。作为应对措施的起步点,苦主可自行安排必要的调查,以初步梳理不法集团成员之间的复杂关系网,或者找到有关不法集团背后主谋的线索。
  1. 在过往个案中,本所曾协助苦主在加拿大、美国、乌克兰、巴哈马、中国大陆和香港等地(通过自身或私人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掌握了疑似不法集团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以及托管人董事的住宅地址等有利资讯。该等资讯不仅被提供给各地执法机构助力刑事调查,也在各位苦主的民事追索程序中得到有效利用。

C. 刑事调查 – 向警方或执法机构报案

  1. 骗案发生之后,若受骗股票流通性好(譬如银行股),则不法集团可以在短时间内变现,并最快在随后的1至2天内通过地下银行系统,将变现所得转移走,因此警方介入启动刑事调查并且采取必要措施的时机非常重要。
  1. 根据以往经验,除了能够尽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之外,向警方报案也可以收获其他实实在在的好处,以香港为例:
  1. 港警可联络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国际止付机制,拦截汇往海外的受骗款项;
  2. 港警的介入或可实质上冻结涉案银行账户的运作。
  3. 从警方处获得有用信息(譬如受骗款项的去向),推动苦主自己的民事追索行动。
  1. 在本所协理的几个案件中,由于不法集团的跨国属性,我们曾分别在香港及海外司法辖区协助苦主报案:
  1. 在香港方面,经过本所协调,多位遭受同一不法集团欺诈的苦主,以协力的方式向香港警方报案,最终促成香港警方将系列案件统一交由专侦复杂商业诈骗案的商业罪案调查科调查。
  2. 在香港以外,本所则协助苦主向中国内地、巴哈马、加拿大等地的警方及执法机构报案,并与该等机构保持紧密联络。
  1. 通过上述安排,苦主们从各地警方及执法机构处获得了部分股票及/或其变现所得去向的信息。

D. 民事追索行动

D1. 禁制令及其附带披露令、藐视法庭等相关程序

  1. 为阻止不法集团及其关联人士在判/裁决出炉前,转移其在香港或者全球范围内的受骗资产,苦主可向香港法院申请禁制令。该机制的用途类似于内地的财产保全措施,惟申请时申请人负有较高的举证责任。
  1. 在这方面,本所曾协助苦主成功申请到全球禁制令(申请人的举证说明责任较一般禁制令申请更高),禁止不法集团及其委任的托管人处置其全球范围内的资产,包括受骗股票。同时,该型禁制令通常还会附带披露令,即要求不法集团以及托管人于规定期限内向苦主披露受骗股票的去向等信息。
  1. 根据经验,在向不法集团以及托管人送达禁制令后,他们多数时候不会理会。原因可能是不法集团等本身仅为幕后操盘人的傀儡,又或者是不法集团等多位于海外,故对香港法院发出的命令并不是十分在意。
  1. 根据香港法,若不法集团以及托管人(包括其背后自然人,譬如托管人董事)违反附带披露令,未能按法院规定的时限披露信息,苦主有权提出交付审判程序,要求法院惩治不法集团以及托管人的藐视法庭行为。
  1. 程序上,苦主于正式提出交付审判程序前,需先取得法院的许可,该机制类似内地民事诉讼中的“立案”概念:法院需要对申请交付审判程序的理据进行初步审核。在本所协理的几个案件中,法院在考虑是否批出许可时,关注的要素一般包括:
  1. 不法集团及托管人(包括背后自然人)的所在地;
  2. 苦主具备提出交付审判程序的事实基础:不法集团及托管人(包括背后自然人),在明知禁制令内容的情况下,拒不披露相关信息,已经违反了禁制令;
  3. 不法集团及托管人(包括背后自然人)没有拒绝执行禁制令的正当事由:根据香港法以及本所的实践经验,就算不法集团等造对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持有异议,惟该等异议的存在并不意味着禁制令不能执行;
  4. 交付审判程序的原讼传票可有效送达至不法集团及托管人(包括背后自然人);
  1. 按照程序规则,在法院批出许可后,苦主便可以发出原讼传票的形式,正式提出交付审判程序。原则上,交付审判程序的原讼传票需要由苦主(或其律师代表)亲自送达至不法集团及托管人处,惟该原则亦有例外情况。
  1. 本所曾协助苦主成功向法院申请到“替代送达”命令:即法院批准苦主以电邮、邮寄等灵活方式向不法集团及托管人等送达原讼传票。通常法院认可的申请理据包括:
  1. 不法集团及托管人(包括背后自然人)均身处海外,派员亲身送达文件耗时耗利,无助苦主及时追回受骗股票。
  2. 作为骗案可能的筹划者与参与者,不法集团及托管人很可能故意拒收,导致苦主无法完成文件的送达。
  3. 苦主已掌握不法集团及托管人的地址及电邮地址,故通过邮件、电邮等灵活方式送达,亦可有效地让不法集团等造留意到交付审判程序的存在。
  1. 按以往经验,鉴于藐视法庭罪行的威力,(理论上可以一直被监禁,直至法庭命令履行完毕),不法集团及托管人在收到交付审判程序的传票后,还是很有可能主动浮出水面的。

D2. 其他披露令

  1. 其他披露令针对非涉案第三方(在股份质押骗案里,通常为代持股票的本地券商),命令其披露案件相关的文件、资料,使苦主确定受骗财产的去向,并于紧随其后的追索程序中使用。
  1. 本所曾协助苦主成功取得针对本地券商的其他披露令。一般而言,作为受香港证监会密切监管的金融机构,本地券商配合地按照其他披露令向苦主披露关于涉案股票账户的信息,包括账户所有人的信息,账户中所进行的股票交易纪录等等。通过这些信息,苦主可以大致拼凑出事件的来龙去脉,譬如苦主将股票质押后,股票会先被存入托管人于本地券商处开立的某一账户中,随后便会在几天时间内被分批转移至托管人的其他账户,最终于公开市场被卖出变现。

D3. 常规民事诉讼或仲裁

  1. 苦主可针对不法集团及托管人等造提起常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若顺利取得胜诉判/裁决,便可进一步推进执行程序,以追回受骗股票或者变现所得。惟苦主仍需综合评估下列因素:
  1. 民事诉讼/仲裁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故难以轻易断言苦主一定能够取得最终胜利;
  2. 若受骗股票流通性有限,而苦主也及时获批禁制令,将大部分股票或者变现所得冻结,则苦主可以较为从容地启动、推进常规民事诉讼/仲裁;
  3. 反之,若受骗股票流通性较高,苦主也未能及时通过禁制令冻结相关股票或者现金帐户,则苦主通过常规民事诉讼/仲裁追回受骗股票或者变现所得的难度颇高。就算苦主成功取得胜诉判/裁决,执行也将成为一个艰困问题。在此情况下,苦主可考虑更多侧重刑事调查,或者交付审判程序(追究民事藐视法庭责任),以便向不法集团及托管人(包括背后自然人)施加刑责压力。

其他观察

  1. 在过往的案件中,本所也留意到有苦主联络了媒体,连续报道了其遭遇的股票质押骗案。对此,我们看法是,媒体报道或可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1. 提高公众警觉,起到达到打击不法集团生计之效;
  2. 召集其他具有相同遭遇的苦主促成合作(尤其是在协助警方调查的层面)。

惟其实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观察、检验。

若您有意获取更多信息,请随时联络香港LT Lawyers律所。

特别声明

本文内容并不构成香港LT Lawyers律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如有任何查询,请联系本所主管律师刘国茂。若您拟就本文中提及的事项采取任何行动,请先咨询专业意见。

版权声明

若您拟引用、转载本文或者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请在引用、转载使用时注明出处为香港LT Lawyers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