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 | 香港資本投資移民騙案

導言

  1. 有機構預測,因憂慮中國嚴格的“清零”防疫政策,以及政治上的不穩定因素,截至2022年底,預計將有1萬名中國高淨值人士移民離開中國。若以每人持有價值500萬美元資產的平均數字計算,這1萬高淨值人士的離開,預計將造成中國近500億美元的財富流失。近日,有關中國成立“高淨值人群管理局”,針對銀行存款在1,000千萬元以上的存戶進行特別管理的消息,可能將進一步加劇中國高淨值人士的移民潮。
  1. 事實上,中國高淨值人士的移民潮並非最近這一兩年才出現。以香港為例,早在2012年,香港“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CIES”)約85%的申請人均來自內地。為限制中國CIES投資移民的湧入,港府甚至為來自中國的投資移民申請人特設了一項條件,即申請人需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
  1. 由於語言、文化、法律背景的不同,導致這些來自中國的移民人士容易墮入投資移民騙案的陷阱。不法之徒的不實陳述等行為,使得這些來自中國的移民人士無法接觸到準確、可靠的移民資訊,難以及時發掘可疑的騙案(有些騙案可能在7到8年之後,當申請人準備辦理入籍手續時才被揭發),從而將該等人士置於個人財產及移民資格雙失的重大風險之中。
  1. 在本文中,我們將結合近期處理的幾個案件之經驗,以及從香港司法及執法機關獲得的信息,介紹涉及CIES的疑似騙案。

CIES簡介

  1. CIES是港府於2003年10月推出的移民計劃,目的是讓一些合資格的人士(譬如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透過資本投資取得移居香港的機會。該計劃讓合資格的人士透過投資1000萬港幣或以上移居香港。在符合投資管理的規定和連續7年通常居住於香港後,投資者及其家庭成員(即配偶及十八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以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1. 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CIES規則,CIES申請者的投資標的可以是香港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可以是港府、公營機構或者香港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
  1. CIES自2015年1月15日暫停,惟入境處會繼續處理在此日期前已經接獲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即原則上批准或正式批准)及仍在處理中的個案。

騙案疑雲

  1. 按照本所經驗以及從香港司法及執法機關獲得的信息,近期疑似投資移民騙案根據投資標的(證券或者債券)的不同,包含以下類型。

類型1 -疑似證券投資騙案

  1. 這是近期較為頻繁的案件類型。據悉,香港警方已經在短時間內接獲多位投資者的舉報。
  1. 這類疑似騙案的操作手法大致歸納如下:
  1. 由一家移民諮詢公司負責出面,在市場上招攬有意通過資本投資途徑移民香港的投資者。
  2. 在鎖定目標後,移民諮詢公司會向投資者介紹號稱為其“特別定制”的專項投資移民項目,並向投資者引薦參與項目的其他服務提供商,其中不乏持有香港證監會牌照的資產管理公司,以及香港律師事務所(合稱“移民團隊”)。這些服務提供商的名頭會大大加強投資者對投資移民項目以及移民團隊的信任感。
  3. 為進一步說服投資者,移民團隊的代表(通常為持牌證券公司或者香港律所的員工)會向其介紹移民團隊的專業分工,譬如移民諮詢公司將提供關於申請CIES簽證的資訊和諮詢服務;資產管理公司負責為投資者推薦合適的香港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投資目標,並向投資者承諾每年可獲得一筆數額固定的投資回報,以及在7年投資期限屆滿後,以1000萬港幣的價格,回購投資者持有的所有股票;律所則負責資金託管服務,並協助監察項目各方是否有依協議履行其責任,如有違反將協助投資者追討。
  4. 另外,移民團隊的代表還會向投資者陳述,(i)投資者的責任僅僅是支付1000萬港幣投資本金,剩下的所有申請、投資程序可放心交由他們團隊處理;以及(ii)就算最後投資本金的返還出現任何意外,移民團隊也已經請了第三方公司提供高價擔保物作為額外保障。
  5. 因信賴移民團隊的介紹與陳述,投資者會簽署聘請移民團隊的文件,並將1000萬港幣的投資本金匯入移民團隊指定的賬戶(譬如律所的託管賬戶)。
  6. 這筆1000萬港幣的投資本金隨後會被轉匯至一個開設於金融中介機構(譬如持牌證券公司)的證券交易賬戶中,並用於購買幾支香港藍籌股,以符合入境處CIES規則的要求。這裡順帶一提,在一些案件中,投資者對證券交易賬戶的開設可能知情也可能不知情(通過仿冒投資者的簽名開設),但所有投資者無一例外均未掌握證券交易賬戶的用戶名稱和密碼。換言之,投資者對證券交易賬戶沒有實控權。
  7. 在支付了投資本金後的初期,投資者的投資移民項目運轉尚可,移民團隊會協助投資者取得入境處發放的簽證,並向投資者給付約定的投資回報。在這種情形下,投資者通常會感到非常安心,不會預見到任何風險,也不會有意識地去過問自己投資的股票情況。然而,一段時間後,投資者會發現原來準時到賬投資回報突然逾期了,嘗試聯絡移民團隊的工作人員跟進,結果卻發現他們要麼互相推諉踢皮球,要麼聲稱已經從移民團隊離職。投資者這才察覺到事有蹊蹺,並開始自力調查。
  8. 投資者自力調查的結果均出乎他們的意料,原來證券賬戶內的藍籌股均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拋售並且早已被替換為一文不值的“仙股”,而所謂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擔保物其實也是一文不值,譬如相關土地早已被設下重重產權負擔,根本無法變現用以償還債務。直到這一刻,投資者才恍然大悟,1000萬港幣投資本金可能早已被移民團隊或其背後人員挪用及/或被虧個精光。

  1. 回顧投資者的遭遇,不難發現移民團隊內部結構緊密、分工明確,並且能夠利用專業人員的身份博取投資者的信任。
  1. 移民團隊或其背後人員行事隱秘,過程中懂得“取捨”,通過向投資者支付一定數額的投資回報,起到麻痹投資者的作用,等到投資者發現“投資回報逾期”跡象時再行追查,1000萬港幣的投資本金恐怕早已被掏空。

類型2 – 疑似債券投資騙案

  1. 這類案件中,從事投資移民業務的中介(“中介”)通常會與香港上市公司合作,從香港上市公司購入一批價值相同(面值港幣1000萬港幣)的公司債券,再由該中介轉手賣給有意通過資本投資途徑移民香港的投資者。
  1. 在招攬投資者方面,中介會標榜債券投資較證券投資更具穩定性:上市公司每年會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7年投資期限屆滿會由上市公司贖回,因此投資者不用擔心公司的股價波動會對其投資造成任何負面影響。考慮到投資者本身業務較為繁忙,可能無暇顧及投資的細枝末節,中介還會主動請纓,替投資者攬下與上市公司溝通的活。
  1. 在與上市公司對接的方面,中介可能會私底下與上市公司達成協議,由上市公司將應支付的利息和本金支付給中介,再由中介支付給投資者(即債券的持有人)。
  1. 據悉,中介疑似通過以下手段行騙:
  1. 針對債券年限做失實陳述:譬如債券年限為10年,但在招攬投資者與其簽署債券購買協議(協議本身對債券年限語焉不詳)時,謊稱債券年限為7年,導致投資者信以為真簽署了購買協議。投資者直到7年期限即將屆滿,通過直接向上市公司查詢,才發現債券的真實年限為10年。也就是說,投資者的1000萬投資本金需要被多鎖死3年。
  2. 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假冒投資者簽名,與上市公司締結延期協議,延長債券年限,譬如由原先的8年延長至11年。
  3. 利用與上市公司對接的便利,從上市公司取走本應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或者本金,並隨後攜款潛逃。投資者曾前往上市公司討要說法,但公司推說相關款項已經支付,他們也無能為力,只得請投資者報警求助。

啟示

  1. 如果您懷疑自己是類似疑似案件的受害者,請立即與警方聯繫並尋求法律建議,以免延誤鎖定金流去向的黃金時機。您亦可隨時聯繫香港LT Lawyers律所以獲取更多信息。

特別聲明

本文內容並不構成香港LT Lawyers律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見或建議。如有任何查詢,請聯繫本所主管律師劉國茂。若您擬就本文中提及的事項採取任何行動,請先諮詢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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