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內地與香港破產/強制清盤制度比較
內地企業破產清算 (債權人申請) |
香港企業強制清盤 (債權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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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標準: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1.根據現行司法解釋,“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
2.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債權人提交的破產申請書中通常要求說明債務人存在《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的情形的事實和理由(參見下文“受理標準)。這無疑將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標準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
申請標準:公司無力償付(unable to pay)10,000港元或以上的債務。
1. 個人破產 vs 企業清盤 與內地不同(注:內地沒有針對個人破產的概念),在香港法項下,除了針對企業債務人,債權人也可向法院申請自然人債務人破產。申請個人破產的標準及程序與申請企業強制清盤的標準及程序相類同。 2. 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 在香港法項下,若債權人向債務人送達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內列債務人到期應支付款項(需是一項確定的金額)),而債務人未能在受送達後的21天內償還債款,則債務人將被視為“無力償付”,債權人可徑行提出破產/清盤呈請(petition)。 |
受理標準:在最終決定是否受理破產案件時,法院將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二條進行判斷,即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債務人資不抵債或顯失清償能力。
從法律規定層面,人民法院認定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情形有兩種,分別是“到期不能清償債務+資不抵債”和“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隻有符合這兩種情形之一時,法院才會受理。
另一方面,執業律師也更傾向於在獲得生效的判、裁決之後,再行申請債務人破產,以確保人民法院能夠裁定受理。 總的來說,在內地,破產案件受理難,是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共識。破產受理需要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道關卡,各地立案/受理標準不統一,審查時間長,加上法院對破產案件社會效應的考量,綜合導致了破產案件受理困難的現狀,並抑制了債權人通過破產程序實現權利救濟的需求。 |
與內地實務操作不同,香港法項下並無“受理”的概念。法庭既不會對債權人的案件進行實質審查,亦不會要求債權人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以供其決定受理與否。是否真正存在清盤的原因,只能經過法院審理予以確定。
如果債務清晰,而債務人又沒有實質抗辯理由,債權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請讓債務人破產/清盤,毋需先經年累月取得錢債判決、裁決(就算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甚至仲裁在進行中,也不管仲裁是否在香港或他地進行,詳參下文 “樂視體育案”)。 因此香港法庭針對破產/清盤案件的門檻較大陸法院低,債權人也能夠更加熟悉、合理地運用破產/清盤破產程序來尋求司法救濟。根據香港破產管理署的統計,2018年1月至5月間,共有3256件破產/清盤案件,法院平均每周處理的聆訊有4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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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香港最新清盤案件簡介
案例 |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HCCW 277/2017) 簡稱“Lasmos案” |
Hong Kong Sport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Ltd (HCCW 66/2018) 簡稱“樂視體育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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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 2018年3月2日 | 2018年6月4日 |
關鍵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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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 駁回清盤呈請 | 頒令將樂視體育清盤 |
裁判理由 |
香港高院(Harris J)認為(1)當債務人對構成清盤呈請基礎的債務提出異議(即,沒有就款項的計算、付款安排、付款期限做任何約定);且(2)引致該債項的協議包含一則仲裁條款,當(3)債務人要求將關於該債項的爭議付諸仲裁解決,則債權人提出的清盤呈請應被駁回。 |
香港高院(Harris J)認為樂視體育無法提出實質證據證明1300萬美金的欠款存在任何爭議,故法院可徑行做出將樂視體育清盤的命令,而無需中止清盤程序給新加坡仲裁讓路以等待仲裁的結果出爐。 |
作者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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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內地企業破產清算部分,由中銀律所閆鵬和律師團隊撰寫;
香港企業強制清盤及香港最新清盤案件簡介部分,由LT LAWYERS律所劉國茂律師團隊撰寫。
2018年7月18日
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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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國茂
香港 LT LAWYERS 律所主管律師
業務領域:國際爭議解決、審計及財報調查、金融監管及合規事務
閆鵬和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
業務領域:投資與並購、證券與資本市場、公司綜合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