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内地与香港破产/强制清盘制度比较
内地企业破产清算 (债权人申请) |
香港企业强制清盘 (债权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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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标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1.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2.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债权人提交的破产申请书中通常要求说明债务人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情形的事实和理由(参见下文“受理标准”)。这无疑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标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 |
申请标准:公司无力偿付(unable to pay)10,000港元或以上的债务。
1. 个人破产 vs 企业清盘 与内地不同(注:內地没有针对个人破产的概念),在香港法项下,除了针对企业债务人,债权人也可向法院申请自然人债务人破产。申请个人破产的标准及程序与申请企业强制清盘的标准及程序相类同。 2. 法定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 在香港法项下,若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一份法定要求偿债书(内列债务人到期应支付款项(需是一项确定的金额)),而债务人未能在受送达后的21天内偿还债款,则债务人将被视为“无力偿付”,债权人可径行提出破产/清盘呈请(petition)。 |
受理标准:在最终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将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进行判断,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显失清偿能力。
从法律规定层面,人民法院认定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有两种,分别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资不抵债”和“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只有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时,法院才会受理。 第二层审查是指针对 “资不抵债”及“显失偿债能力”的审查。
另一方面,执业律师也更倾向于在获得生效的判、裁决之后,再行申请债务人破产,以确保人民法院能够裁定受理。 总的来说,在内地,破产案件受理难,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破产受理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道关卡,各地立案/受理标准不统一,审查时间长,加上法院对破产案件社会效应的考量,综合导致了破产案件受理困难的现状,并抑制了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的需求。 |
与内地实务操作不同,香港法项下并无“受理”的概念。法庭既不会对债权人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亦不会要求债权人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以供其决定受理与否。是否真正存在清盘的原因,只能经过法院审理予以确定。
如果债务清晰,而债务人又没有实质抗辩理由,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让债务人破产/清盘,毋需先经年累月取得钱债判决、裁决(就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甚至仲裁在进行中,也不管仲裁是否在香港或他地进行,详参下文 “乐视体育案”)。 因此香港法庭针对破产/清盘案件的门槛较大陆法院低,债权人也能够更加熟悉、合理地运用破产/清盘破产程序来寻求司法救济。根据香港破产管理署的统计,2018年1月至5月间,共有3256件破产/清盘案件,法院平均每周处理的聆讯有4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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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香港最新清盘案件简介
案例 |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HCCW 277/2017) 简称“Lasmos案” |
Hong Kong Sport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Ltd (HCCW 66/2018) 简称“乐视体育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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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 2018年3月2日 | 2018年6月4日 |
关键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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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 驳回清盘呈请 | 颁令将乐视体育清盘 |
裁判理由 |
香港高院(Harris J)认为(1)当债务人对构成清盘呈请基础的债务提出异议(即,没有就款项的计算、付款安排、付款期限做任何约定);且(2)引致该债项的协议包含一则仲裁条款,当(3)债务人要求将关于该债项的争议付诸仲裁解决,则债权人提出的清盘呈请应被驳回。 |
香港高院(Harris J)认为乐视体育无法提出实质证据证明1300万美金的欠款存在任何争议,故法院可径行做出将乐视体育清盘的命令,而无需中止清盘程序给新加坡仲裁让路以等待仲裁的结果出炉。 |
作者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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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内地企业破产清算部分,由中银律所闫鹏和律师团队撰写;
香港企业强制清盘及香港最新清盘案件简介部分,由LT LAWYERS律所刘国茂律师团队撰写。
2018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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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茂
香港 LT LAWYERS 律所主管律师
业务领域:国际争议解决、审计及财报调查、金融监管及合规事务
闫鹏和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业务领域:投资与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综合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