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應採取的行動
- 承本所上一篇文章提及,諸如釣魚入侵騙案或者殺豬盤騙局等網絡騙案在香港日益頻發,並給受害者帶來不小的損失。綜合本所近期處理個案的經驗,在遭遇網絡詐騙後,受害者應迅速採取以下行動,以盡可能地提高追回被騙款項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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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通知銀行,並要求銀行通知收款方銀行,盡快取消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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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方報案(包括香港及境外警方):假設受害者身在境外並通過境外銀行戶口轉賬,受害者先向當地警方報案。當地警方接獲舉報後,可聯絡該國/地區的國際刑警(Interpol)分支,並由國際刑警請求各國/地區警方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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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方面,受害者可自行派員親身/使用香港電子報案中心提交材料報案,也可聘請香港律所協助其向香港警方報案。根據本所經驗,報案時,受害者應將案情與犯罪元素緊扣,從而說服警方開展調查。
在涉及殺豬盤騙局的個案中,有相當數量的受害者出於“家醜不可外揚”的顧慮,選擇不向警方報案。這種顧慮其實大可不必,因為一旦受害者於香港啟動針對騙徒的民事追索程序,受害者的姓名甚至是具體騙案的案情,還是可以通過公開渠道搜索到。故受害者不必為了一時的“保密”,而冒上延宕調查進度的風險。根據香港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介紹,網絡騙案發生之後,騙徒最快可在1-2天內通過地下銀行系統,將受騙款項轉移走,因此警方介入調查並且採取必要措施的時機非常重要。
除了上述外,向警方舉報網絡犯罪行為,也可以收穫實實在在的好處,以香港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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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可聯絡國際刑警,啟動國際止付機制(International Stop-Payment Mechanism),攔截匯往海外的受騙款項。該機制由香港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聯絡事務科以及國際刑警於2019年10月攜手設立,在當年共攔截港幣6.45億元,其中涉及匯入香港銀行賬戶的款項港幣6.11億元,匯出至海外銀行賬戶的款項港幣3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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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會向本地銀行發出“不同意處理書”(Letter of No Consent,“LNC”),實質上凍結涉案銀行賬戶的運作。在2021年12月以前,LNC對於資源不足以負擔Injunction申請的小額騙案受害者來說助力頗大。惟在2021年12月之後,香港法庭裁定LNC違憲,我們將在下文討論這方面法律的最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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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警方處獲得有用信息(譬如受騙款項的去向),推動受害者自己的民事追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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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釣魚入侵騙案,受害者可聘請IT公司調查以獲取進一步證據。IT公司或可查出蛛絲馬跡(譬如受害者的郵件系統何時被黑),為受害者在之後的法律追索行動中搜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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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款項被轉移至香港銀行賬戶,受害者可聘請香港律所開展法律追索行動。
香港追索行動的程序設計
基本操作
- 根據本所過往經驗,受害者若採用基本的民事追索程序,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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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人(騙徒或其他的收款人)發送簡化版本的傳訊令狀(Generally Indorsed Writ of Summons),即不附帶載有受害人詳細案情的訴狀(Statement of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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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未在法定時限內確認傳訊令狀送達,原告人直接申請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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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得缺席判決後向法庭申請Garnishee Order(第三債務人的命令),要求銀行將騙徒賬戶內的受騙款項退還給受害者。
- 以上基本操作最為節省費用,適合受騙金額較小的受害者,惟這種操作方式包含一定的風險。如上文介紹,在網絡騙案中,受騙款項可在短時間內被轉移走。也就是說,若沒有其他措施的保護(譬如未及時向警方報案,致警方未能及時發出LNC),受害者很可能在跑完整個民事追索程序後,發現受騙款項早已耗散,什麼都追不回來了。
額外措施
- 有鑒上述,若受害者的條件允許,有能力也願意投放更多資源於追索行動中,則可考慮以下額外措施(及其組合),以最大限度保全被騙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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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以及封口令(Gagging Order):Norwich Pharmacal Order針對非涉案第三方(即為不知情、自身沒有犯錯的情況下與某些侵權或不當活動扯上了某種關係的公司或自然人,在網絡詐騙案件裡這通常為銀行),命令其披露與網絡詐騙行為相關的文件、資料,使受害者確定受騙財產的去向及考慮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在網絡詐騙案中,第三方通常為騙徒及其關聯人員開設賬戶的銀行。基於銀行與其客戶間的特殊信賴關係,當銀行知悉受害者即將對涉案賬戶開展法律行動(譬如受害者有意申請第三方披露令)的消息後,銀行有義務通知其客戶,也就是騙徒及其關聯人員,這對受害者來說就存在打草驚蛇的風險。
為避免上述風險,防止受害者的法律行動或任何調查行動受阻,受害者有必要在申請Norwich Pharmacal Order之前,先申請一個Gagging Order,阻止銀行向騙徒透露任何有關追索行動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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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制令(“Injunction”):阻止騙徒及聽命於騙徒的關聯人士在法庭判決前處置或耗散其在香港境內的受騙資產,確保案件判決得到有效執行。Injunction可以與香港警方的LNC或者國際止付機制形成雙重或多重保險。
通常來說,為防止騙徒在聽到風聲後轉移或隱匿受騙資產,Injunction申請一般以較為緊急的單方申請(ex parte)方式進行。若Injunction可行,期限方面,受害者可適時向法庭爭取一個較長時間的效期,譬如直至判決執行完畢為止。
以網絡詐騙案中經常運用的Mareva Injunction為例,香港法庭在決定是否頒下Injunction時會考慮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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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的申索具有充分論據支持(good arguabl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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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徒於香港是否擁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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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權衡訴訟所涉及的所有相關情況後(例如頒下Injunction的重要性、訴訟各方案情的強弱等),同意適合頒發Injunction;及
- 騙徒有實際風險會於法庭審訊前不當處置資產 (dissipation of assets)。
如上一篇文章介紹,本所協助M先生處理網上情緣騙案的過程中,通過申請Injunction等額外措施,成功幫助M先生追回大部分受騙款項。這裡順帶一提,在網絡騙案中,通常遇到許多受害者,同時提出追索請求的情形,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M先生的案件取得良好收效的另一原因是,本所嚴扣各項程序期限,以最快的速度取得了Garnishee Order,跑贏了其他所有競爭者。 -
香港法最新發展
- 對於網絡騙案的受害者來說,近期香港法出現了一些最新發展,可能對受害者日後的追索行動產生實質影響。
詐騙例外規則廢除
- 首先,於 2021 年 12 月 1 日生效的程序法規最新修訂,降低了申請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的門檻,取消了“詐騙例外規則”(“fraud exception to summary judgment application”)。
- 在上述修訂生效以前,由於Summary Judgment的申請並不適用於詐騙訴因的申索,故就算騙徒提出了十分站不住腳的抗辯,受害者僅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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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常規途徑繼續跑完整個民事訴訟流程(即需要完整經歷香港民事訴訟四大環節:狀書、材料披露、證人陳詞及正審),耗時耗力;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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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詐騙訴因,以規避詐騙例外規則從而取得Summary Judgment。
- 現在,案情簡單直接(即騙徒提出的抗辯根本站不住腳)的網絡詐騙案受害者可利用Summary Judgment的申請機制向被告人追索賠償,並毋須經過冗長的法律程序和耗費大額的法律費用,令受害者更快速及更具成本效益地取得法庭判決。
Tam Sze Leung案
- 以往,網絡詐騙案的受害者可依賴香港警方發出的LNC,起到實質凍結疑似騙徒銀行賬戶的效果。多年以來,LNC制度逐漸成為香港警方用來打擊詐騙罪案的有力工具。惟香港法院原訟法庭於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Tam Sze Leung & Ors v 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1] HKCFI 3118案中判決LNC機制違憲。
- 由於LNC對於在刑事調查初期避免資產被疑似騙徒轉移或隱匿受騙款項有重要作用,本案的判決或對資源相對有限的網絡詐騙案小額受害者產生了重大影響:鑒於申請Injunction的花費相對高昂,小額受害者因資源有限,或被迫做出放棄追索的艱難決定。
- 儘管如此,現時大眾暫不需要過於擔憂,甚至質疑騙案發生後報警的必要性,原因有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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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m Sze Leung案目前仍為一審判決,政府可以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因此,原訟法庭就LNC機制違憲的裁決尚未最終在香港成為有約束力的判例法。至於LNC機制的最終命運如何,包括政府是否已經提出上訴,以及上訴(如有)程序的相關進度,還有待持續緊密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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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文介紹,除LNC機制外,香港警方還有國際止付機制這一項武器。數據顯示,國際止付機制在攔截受騙款項耗散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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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銀行在接獲警方通知後,會啟動內部風控機制,暫時凍結涉案賬戶運作。譬如在本所處理一宗釣魚入侵騙案中,銀行在接獲警方的通知後,主動表示會暫時凍結涉案賬戶,以配合警方的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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