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 | 香港設立美元私募基金的流程及要求

近幾年人民幣基金發展迅猛,大量資金湧入人民幣基金市場,但2017年下半年以來,國內市場環境不盡如人意,境內競爭激烈,投資項目估值過高,促使一些境內投資機構到國際資本市場尋求投資機會,美元基金受到青睞。

美元基金多設立在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或美國特拉華州等地,這些法域相較於人民幣基金更有利於投資者進行稅務籌劃。但也有境內投資者基於投資需求的考慮,需要在香港地區設立美元基金,並根據投資目標、投資策略、退出方式、投資者所在地等因素做出多樣化的結構安排,包括單一普通合夥人基金、多個普通合夥人基金、平行基金、聯接基金等。本文將聚焦在最為常見的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結合香港地區現行有效的法規進行簡要梳理。

一、金融牌照管理制度下的9號牌照

香港證券期貨市場實行的是金融牌照管理制度,根據香港法項下《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簡稱“SFO”)的規定,不同類別的受規管活動(1~10類)需要向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SFC”)申請不同類型的金融牌照,境內機構通常會申請其中從事資產管理活動的9號牌照,9號牌照也是境內機構通向國際資本市場的通行證,不僅可以參與境外投資,也可以投資中概股。所有在香港地區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公司,包括基金在內,均需先向SFC申請取得9號牌照。

若已獲得9號牌照,在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時衍生出其他類相關業務,如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只要這些衍生業務在操作中純粹是為了達到資產管理的目的,即可豁免申請相關牌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衍生業務為第4類及第5類所包括的受規管活動,必須把該衍生業務設計在集體投資計劃下的投資組合並進行管理。實踐中,資財管理有限公司通常會同時申請第4類和第9類牌照以經營私募基金;如果業務涉及二級市場的買賣,更會申請第1 類牌照。

一般而言,獲得9號牌的方式有兩種,即借殼取牌以及通過新設公司向SFC申請獲得牌照。所謂借殼取牌,即通過收購持牌公司而取得相關牌照,根據SFO規定,買家在成為持牌公司的大股東之前需獲得SFC的書面同意。

直至去年(2017),借殼取牌的現象相當普遍,可能是因為借殼取牌在買家眼裡比較節約、省事兼省時。通常情況下,買家會一次性支付一筆款項,打包購買持牌公司連同負責人員(以下簡稱“RO”)。憑此方法,買家可省卻公司的架構設計、專業人員聘請等問題,也或可避免新設公司申請牌照時面臨的SFC繁瑣審核程序。

然而,SFC副行政總裁Julia Leung在2017年的一次公開聲明中提及,“The unlicensed individuals who [purchase and] control the licensed corporation might think that they can manage the firms without having to bear the consequence of their action. This is misguided, as anyone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licensed corporation is liable for breaches, and the SFC may exercise its disciplinary power to sanction them” [中文翻譯:許多不具備專業資格的買家藉借殼取得持牌公司,並期望憑此種方式規避SFC的監管。這種想法是錯誤的,SFC會積極執法並處罰違法人員]。業界普遍認為SFC已經針對借殼取牌的方法持謹慎甚至懷疑的態度,並會在審核過程中放大處理。

另外,在時間成本方面,SFC於2017年6月2日發布一份通知中明確表示,“the timeframe for processing a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application may be comparable to that for a corporate license application” [中文翻譯:借殼取牌的針對性審查時間與通過新設公司申請牌照的審核時間無太多差別] 。由此可見,過往借殼取牌的省時優勢已不復存在。

除此,借殼取牌需面對額外前期問題需要處理,包括原公司的債務、業務問題(若有),及其人員架構的適當性問題。

因此,現時越來越多人傾向通過新設公司向SFC申請牌照,故下文僅針對新設公司做介紹。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設立概述

具體而言,在香港申請設立有限合夥型基金的步驟如下:

(一)設立香港公司或在香港註冊境外公司作為申請主體(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申請人向SFC申請相關牌照;

(三)申請牌照的同時,以申請人作為普通合夥人,與第三方設立有限合夥框架;

(四)取得牌照後,召集投資者,通過投資換取有限合夥人的權益

三、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的設立 – 細節

設立有限合夥型基金,通常將結構設計為以一家或多家持牌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根據持牌公司是否設立在香港而履行不同的程序。

(一)設立香港公司或在香港註冊境外公司

序號 註冊地 法律依據 基本要求
1 香港 《公司條例》、《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公司(費用)規例》、《商業登記條例》等
  • 設立私人公司,股東人數1至50人;
  • 註冊資本不限(股份公司,最低股本為1股);
  • 簽署公司章程(可參考《公司(章程細則範本)公告》提供的公司章程範本);
  • 向公司註冊處繳納登記費用,並提交:
    • 符合要求的法團成立表格;
    • 公司章程;
    • 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2 非香港 《公司條例》、《商業登記條例》等
  • 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一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申請註冊為境外公司;
  • 申報公司名稱、主要營業地點地址、董事、公司秘書及香港獲授權代表等資料;
  • 提交經核證的相關副本,如規定公司的組織結構的文書、公司註冊證明書、賬目等;
  • 提交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
  • 繳納相關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根據以上程序和要求設立的香港公司或在香港註冊的境外公司,在進行私募基金活動之前,需要獲得香港證監會批准的牌照,否則將會構成嚴重犯罪。

根據經驗,大部分牌照申請人都是以香港公司而非境外公司的名義申請牌照。出於申請成功機率考慮,香港公司的公司資料、辦公場所都在香港,相對透明度高,因而更容易獲得SFC頒發牌照。

(二)向SFC申請相關牌照

在香港申請設立私募基金的公司必須首先取得SFC授權經營該類業務活動的牌照,成為持牌公司。持牌公司是指根據SFO獲得牌照以從事一類或多於一類受規管活動但並非財務機構的公司。

1、受規管活動

根據SFO的規定,受香港證監會規管的業務活動總共有十類,對應1~10類牌照,從事私募基金活動需要取得其中“提供資產管理”的第9號牌照。

2、申請牌照的基本要求

依照SFC的規定,申請成為持牌公司,需滿足如下基本要求:

(1)   申請人為香港公司或在香港註冊之境外公司;

(2)   使SFC信賴申請人為“適當人選”並擁有足夠的勝任能力;

(3)   每類所申請的受規管活動必須最少委任兩名RO直接監督擬進行的有關活動,且至少有一名RO可以隨時監督有關業務;

(4)   有能力遵守財政資源規則。在申請獲得牌照時,根據不同類別,應保證公司繳足股本及流動資金維持在不少於《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所規定的有關金額。如需要持有客戶資產的,最低繳足股本500萬元港幣,流動資金不低於300萬元港幣。如不需要持有客戶資產的,則沒有最低繳足股本的要求,流動資金不低於10萬港元。

3、申請牌照的流程

根據SFC官方網站的發牌申請指引,申請牌照需要按照指引的要求向SFC遞交符合要求的材料並交納申請費用。 SFC將從財務、誠實信用、業務能力等角度綜合評估申請人是否為適當人選,且僅會向符合適當人選要求的申請人發牌。

根據實踐經驗,申請牌照可分4個階段,預估所需時間為6到10個月:

第一階段(預估1至2個月) 第二階段(預估2-4個月) 第三階段(預估2個月) 第四階段(預估1-2個月)
  • 設立香港公司或境外公司(請參上文)
  • 委任董事會成員、會計、公司秘書和審計師
  • 開銀行戶口
  • 審查RO的資格
  • 準備申請文件,包括:商業計劃書、合規守則、申請表格等
  • 與SFC會議(如需)
  • 根據SFC服務承諾(performance pledge),SFC自收齊所有申請文件且無進一步問詢後的15週內,批核申請文件
  • 按照SFC要求租用和專修辦公室
  • 聘請員工
  • 購買強基金
  • 安裝信息技術系統(如需)
  • 籌備營業
  • 準備商業合同,一般包括:
    • 《投資顧問協議》
    • 《投資管理協議》
  • 取得SFC牌照或者臨時牌照
  • 為員工提供合規培訓
  • 開始營業

(三)以持牌公司為普通合夥人,與第三方設立有限合夥框架

在香港成立有限合夥,必須按照《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的指引進行註冊。依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每一有限責任合夥均必須按照該條例註冊,如沒有註冊,則須當作為普通合夥。

在實務上,持牌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投資者為有限合夥人,一般會通過律師起草《有限合夥協議》。這份協議的重要性相當於公司製度裡面的股東協議或公司章程,規範了普通合夥人(創始人)和有限合夥人(投資人)之間的權益和義務,例如投票機制、私募基金投資對象範圍、投資額限制等、管理費、投資回報分配、投資委員會的設立、審計製度等問題。

另一個實務考慮是,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一般會以有限合夥基金的名義聘請基金行政管理人, 處理美國FATC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國際“共同匯報標準”等的申報義務、內部基金核數、審批出賬等,保障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之間的平衡與透明度。

(四)取得牌照後,召集基金投資者

私募基金的募集對像一般會選擇高淨值的專業投資者。根據《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之規定以及SFO中關於專業投資者的釋義,專業投資者包括認可交易所、認可結算所、認可財務機構、中央銀行機構、信託法團,以及其他符合一定資產要求的個人、法團以及合夥等。

在完成以上事項後,持牌公司作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夥人,也即基金管理者,可以運用投資者投入的資金進行符合要求的投資活動。如此,在香港設立美元私募基金的工作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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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國茂
香港 LT LAWYERS 律所主管律師
業務領域:國際爭議解決、審計及財報調查、金融監管及合規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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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鵬和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
業務領域:投資與併購、證券與資本市場、公司綜合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