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 | 香港设立美元私募基金的流程及要求

近几年人民币基金发展迅猛,大量资金涌入人民币基金市场,但2017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市场环境不尽如人意,境内竞争激烈,投资项目估值过高,促使一些境内投资机构到国际资本市场寻求投资机会,美元基金受到青睐。

美元基金多设立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美国特拉华州等地,这些法域相较于人民币基金更有利于投资者进行税务筹划。但也有境内投资者基于投资需求的考虑,需要在香港地区设立美元基金 ,并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退出方式、投资者所在地等因素做出多样化的结构安排,包括单一普通合伙人基金、多个普通合伙人基金、平行基金、联接基金等。本文将聚焦在最为常见的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结合香港地区现行有效的法规进行简要梳理。

一、金融牌照管理制度下的9号牌照

香港证券期货市场实行的是金融牌照管理制度,根据香港法项下《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SFO”)的规定,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1~10类)需要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SFC”)申请不同类型的金融牌照,境内机构通常会申请其中从事资产管理活动的9号牌照,9号牌照也是境内机构通向国际资本市场的通行证,不仅可以参与境外投资,也可以投资中概股。所有在香港地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公司,包括基金在内,均需先向SFC申请取得9号牌照。

若已获得9号牌照,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衍生出其他类相关业务,如第1类证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只要这些衍生业务在操作中纯粹是为了达到资产管理的目的,即可豁免申请相关牌照。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衍生业务为第4类及第5类所包括的受规管活动,必须把该衍生业务设计在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投资组合并进行管理。实践中,资财管理有限公司通常会同时申请第4类和第9类牌照以经营私募基金;如果业务涉及二级市场的买卖,更会申请第1 类牌照。

一般而言,获得9号牌的方式有两种,即借壳取牌以及通过新设公司向SFC申请获得牌照。所谓借壳取牌,即通过收购持牌公司而取得相关牌照,根据SFO规定,买家在成为持牌公司的大股东之前需获得SFC的书面同意。

直至去年(2017),借壳取牌的现象相当普遍,可能是因为借壳取牌在买家眼里比较节约、省事兼省时。通常情况下,买家会一次性支付一笔款项,打包购买持牌公司连同负责人员(以下简称“RO”)。凭此方法,买家可省却公司的架构设计、专业人员聘请等问题,也或可避免新设公司申请牌照时面临的SFC繁琐审核程序。

然而,SFC副行政总裁Julia Leung在2017年的一次公开声明中提及,“The unlicensed individuals who [purchase and] control the licensed corporation might think that they can manage the firms without having to bear the consequence of their action. This is misguided, as anyone involved in the management of licensed corporation is liable for breaches, and the SFC may exercise its disciplinary power to sanction them” [中文翻译:许多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买家藉借壳取得持牌公司,并期望凭此种方式规避SFC的监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SFC会积极执法并处罚违法人员]。 业界普遍认为SFC已经针对借壳取牌的方法持谨慎甚至怀疑的态度,并会在审核过程中放大处理。

另外,在时间成本方面,SFC于2017年6月2日发布一份通知中明确表示,“the timeframe for processing a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application may be comparable to that for a corporate license application”[中文翻译:借壳取牌的针对性审查时间与通过新设公司申请牌照的审核时间无太多差别] 。 由此可见,过往借壳取牌的省时优势已不复存在。

除此,借壳取牌需面对额外前期问题需要处理,包括原公司的债务、业务问题(若有),及其人员架构的适当性问题。

因此,现时越来越多人倾向通过新设公司向SFC申请牌照,故下文仅针对新设公司做介绍。

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设立概述

具体而言,在香港申请设立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步骤如下:

(一)设立香港公司或在香港注册境外公司作为申请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申请人向SFC申请相关牌照;

(三)申请牌照的同时,以申请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与第三方设立有限合伙框架;

(四)取得牌照后,召集投资者,通过投资换取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设立 – 细节

设立有限合伙型基金,通常将结构设计为以一家或多家持牌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根据持牌公司是否设立在香港而履行不同的程序。

(一)设立香港公司或在香港注册境外公司

序号 注册地 法律依据 基本要求
1 香港 《公司条例》、《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公司(费用)规例》、《商业登记条例》等
  • 设立私人公司,股东人数1至50人;
  • 注册资本不限(股份公司,最低股本为1股);
  • 签署公司章程(可参考《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
  • 向公司注册处缴纳登记费用,并提交:
    • 符合要求的法团成立表格;
    • 公司章程;
    • 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2 非香港 《公司条例》、《商业登记条例》等
  • 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境外公司;
  • 申报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地点地址、董事、公司秘书及香港获授权代表等资料;
  • 提交经核证的相关副本,如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的文书、公司注册证明书、账目等;
  • 提交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 缴纳相关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根据以上程序和要求设立的香港公司或在香港注册的境外公司,在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之前,需要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的牌照,否则将会构成严重犯罪。

根据经验,大部分牌照申请人都是以香港公司而非境外公司的名义申请牌照。出于申请成功机率考虑,香港公司的公司资料、办公场所都在香港,相对透明度高,因而更容易获得SFC颁发牌照。

(二)向SFC申请相关牌照

在香港申请设立私募基金的公司必须首先取得SFC授权经营该类业务活动的牌照,成为持牌公司。持牌公司是指根据SFO获得牌照以从事一类或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但并非财务机构的公司。

1、受规管活动

根据SFO的规定,受香港证监会规管的业务活动总共有十类,对应1~10类牌照,从事私募基金活动需要取得其中“提供资产管理”的第9号牌照。

2、申请牌照的基本要求

依照SFC的规定,申请成为持牌公司,需满足如下基本要求:

(1)   申请人为香港公司或在香港注册之境外公司;

(2)   使SFC信赖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并拥有足够的胜任能力;

(3)   每类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必须最少委任两名RO直接监督拟进行的有关活动,且至少有一名RO可以随时监督有关业务;

(4)   有能力遵守财政资源规则。在申请获得牌照时,根据不同类别,应保证公司缴足股本及流动资金维持在不少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规定的有关金额。如需要持有客户资产的,最低缴足股本500万元港币,流动资金不低于300万元港币。如不需要持有客户资产的,则没有最低缴足股本的要求,流动资金不低于10万港元。

3、申请牌照的流程

根据SFC官方网站的发牌申请指引,申请牌照需要按照指引的要求向SFC递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并交纳申请费用。SFC将从财务、诚实信用、业务能力等角度综合评估申请人是否为适当人选,且仅会向符合适当人选要求的申请人发牌。

根据实践经验,申请牌照可分4个阶段,预估所需时间为6到10个月:

第一阶段(预估1至2个月) 第二阶段(预估2-4个月) 第三阶段(预估2个月) 第四阶段(预估1-2个月)
  • 设立香港公司或境外公司(请参上文)
  • 委任董事会成员、会计、公司秘书和审计师
  • 开银行户口
  • 审查RO的资格
  • 准备申请文件,包括:商业计划书、合规守则、申请表格等
  • 与SFC会议(如需)
  • 根据SFC服务承诺(performance pledge),SFC自收齐所有申请文件且无进一步问询后的15周内,批核申请文件
  • 按照SFC要求租用和专修办公室
  • 聘请员工
  • 购买强基金
  • 安装信息技术系统(如需)
  • 筹备营业
  • 准备商业合同,一般包括:
    • 《投资顾问协议》
    • 《投资管理协议》
  • 取得SFC牌照或者临时牌照
  • 为员工提供合规培训
  • 开始营业

(三)以持牌公司为普通合伙人,与第三方设立有限合伙框架

在香港成立有限合伙,必须按照《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的指引进行注册。依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每一有限责任合伙均必须按照该条例注册,如没有注册,则须当作为普通合伙。

在实务上,持牌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一般会通过律师起草《有限合伙协议》。这份协议的重要性相当于公司制度里面的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规范了普通合伙人(创始人)和有限合伙人(投资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例如投票机制、私募基金投资对象范围、投资额限制等、管理费、投资回报分配、投资委员会的设立、审计制度等问题。

另一个实务考虑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般会以有限合伙基金的名义聘请基金行政管理人, 处理美国FATC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国际“共同汇报标准”等的申报义务、内部基金核数、审批出账等,保障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平衡与透明度。

(四)取得牌照后,召集基金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一般会选择高净值的专业投资者。根据《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之规定以及SFO中关于专业投资者的释义,专业投资者包括认可交易所、认可结算所、认可财务机构、中央银行机构、信托法团,以及其他符合一定资产要求的个人、法团以及合伙等。

在完成以上事项后,持牌公司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也即基金管理者,可以运用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进行符合要求的投资活动。如此,在香港设立美元私募基金的工作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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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茂
香港 LT LAWYERS 律所主管律师
业务领域:国际争议解决、审计及财报调查、金融监管及合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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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鹏和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业务领域:投资与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公司综合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