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法律市場競爭激烈,香港亦不例外。在執業人數持續增加以及AI人工智能技術推動法律服務日益標準化的背景下,若律師仍停留在“按章辦事”的思維模式,難免陷入“捲價格”的惡性循環。
- 可持續的競爭優勢,來自思維方式的轉變——從單純執行程序的技術人員,轉變為具備戰略視角的解題人。能夠提供清晰洞見及有效策略的律師,方能創造真正價值。單純以壓價作為競爭手段,最終難以令任何一方受益。
- 下文以本所近期處理的一宗案件為例加以說明。
案件背景與客戶目標
- 客戶為一間香港運營的基金集團,其認購了一家於納閩註冊成立的投資銀行(下稱“投行”)發行的短期結構性金融產品。
| 納閩(Labuan)為馬來西亞聯邦直轄區,地處沙巴外海。當地實行簡明稅制及配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並由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統一監管。 |
- 產品到期後,投行未履行其贖回義務,涉及金額約六千萬美元(其中包含約1,400萬美元的累計利息)。客戶遂委託本所採取法律行動,並設下兩個替代目標:(i)爭取盡快回收款項;(ii)用其他方法向其投資者做出交代。
行動方案
- 根據眾多普通法域的常規,若債務明確且債務人並無實質性抗辯理由,債權人可直接啟動清盤程序,而毋須以傳票民事訴訟(writ action,即通俗理解的“打官司”)作為前置步驟。這種直搗黃龍的程序,往往會引起債務人所屬商界及金融界的關注,並對仍欲運營下去的債務人形成壓力。在實踐中,此策略常有助於促成早期和解、加快回收進程以及降低整體法律成本。
- 鑑於香港與馬來西亞同屬普通法體系,且在清盤法律原則方面大體相近,本所建議客戶直接對投行啟動清盤程序。通過此種路徑,客戶亦可免卻為取得判決債權而提起歷時漫長且費用高昂的傳票民事訴訟程序。
- 同時,為向投行施加雙重壓力,我們促成客戶以“投行拖欠債務”為由向納閩金融服務管理局做出投訴,以觸發監管機構依法行使其監管權力,申請將投行清盤。
以結果為導向的策略
遴選當地律師
- 在協助客戶遴選當地律師過程中,我們做了深入背景調查,徵詢同業意見,並與多家馬來西亞律師事務所進行多輪面談及評估。在此過程中,我們注意到馬來西亞法律服務市場整體收費水平較低,此種市場環境可能對策略構思產生影響,使當地執業者在處理訴訟業務時傾向採取較為保守、僅“按章辦事”的路徑。整體而言,我們所接觸的馬來西亞律師普遍不樂意採取“直搗黃龍”的策略,即便在如本案般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的情況下亦然。多數律師仍傾向於選擇求穩守成的路徑,即先提起傳票民事訴訟以取得判決債權,再據此啟動清盤程序。
- 最終,客戶沿用了一家收費相對低廉的馬來西亞律所啟動清盤程序。
多走幾里路 vs 求穩守成
- 2024年年中,客戶通過該律所發出《法定要求償債通知》,要求投行於21日內清償欠款,以滿足啟動清盤程序的前提法律條件。
| 根據馬來西亞法律,申請公司清盤的法定門檻為五萬令吉(根據2026年3月的外匯牌價,約合12,800美元)。 |
| 該類型禁制令源自澳大利亞判例 Fortuna Holdings Pty Ltd v Deputy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1976) 2 ACLR 349,並獲得馬來西亞上訴法院在Mobikom Sdn Bhd v Inmiss Communications Sdn Bhd [2007] 3 MLJ 316 及 Pacific & Orient Insurance Co Bhd v Muniammah Muniandy [2011] 1 CLJ 947兩案中接納,從而成為馬來西亞法律的一部分。 |
- 投行為支持其主張所提交的誓章證據之真實性存在相當疑點。顯然地,上述的事實主張旨在勾畫所謂“事實爭議”的存在,從而爭辯本案應通過傳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司法事實查明,而非直接進入“直搗黃龍”的清盤程序。更為重要的是,即便暫且不論金融產品是否到期的問題,投行未支付累計利息一事並無爭議,而該等利息金額(約1,400萬美元)本身已遠超清盤的法定門檻。
- 儘管如此,投行的“事實爭議”論似乎動搖了客戶沿用之馬來西亞律師的信心,其隨即建議客戶放棄對該 Fortuna 申請做出抗辯,而改循耗時甚長的傳票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本案,即先通過打官司取得判決債權,再行展開執行程序。
- 基於上述情況,在我們的建議下,客戶改聘一家近期曾成功抗辯 Fortuna 申請的馬來西亞律所,並在我們的牽頭下繼續推行“直搗黃龍”的策略方案。除承擔監督職責外,我們亦深入參與後續程序中所有非出庭事務,包括為清盤程序擬備誓章證據及書面陳詞,以及在香港辦理誓章的簽署並認證手續,以供於馬來西亞的法庭程序使用。期間,我們亦以委託代理(instructing solicitors)的身份,遠程列席所有線上聆訊,確保掌握實時進展,以及合意策略的貫徹落實。
- 最終,在本所與馬來西亞庭辯團隊的共同努力下,我方成功說服馬來西亞高等法院駁回了投行的 Fortuna 申請。值得注意的是,在高等法院的判決中,法官並未採納投行提出的技術性主張,即在啟動清盤程序之前,債權人需先行取得一項錢債判決。投行隨後提出的上訴相關申請,包括申請暫緩判決執行,以及向馬來西亞上訴法院申請臨時 Fortuna 禁制令,悉數遭到駁回。
- 至 2025 年年中,依照客戶目標,本所成功協助客戶促成馬來西亞高等法院將投行清盤。其後,作為本所職責履行完畢之舉,我們協助客戶委任一家具良好聲譽的私人清算人機構,以取代官方破產管理署負責後續資產追查等工作。在此過程中,我們亦將前期圍繞投行及其相關人員所進行的追索調查成果移交該私人清算人,以確保工作順利銜接。
給予客戶的啟示
- 上述案例體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律師作業模式:其一為採取突破傳統的策略思維,並願意為實現客戶目標付出額外努力;其二則傾向於選擇操作上僅“按章辦事”、守成求易的路徑,而此種模式往往是惡性競價自然形成的不良結果。從整體效果觀之,實踐已然證明,前者更為契合客戶利益:不僅成功實現了既定目標,亦在整體上節約了費用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