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 | 求稳守成,还是多走几里路?

  1. 全球法律市场竞争激烈,香港亦不例外。在执业人数持续增加以及AI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法律服务日益标准化的背景下,若律师仍停留在“按章办事”的思维模式,难免陷入“卷价格”的恶性循环。
  1. 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来自思维方式的转变——从单纯执行程序的技术人员,转变为具备战略视角的解题人。能够提供清晰洞见及有效策略的律师,方能创造真正价值。单纯以压价作为竞争手段,最终难以令任何一方受益。
  1. 下文以本所近期处理的一宗案件为例加以说明。

案件背景与客户目标

  1. 客户为一间香港运营的基金集团,其认购了一家于纳闽注册成立的投资银行(下称“投行”)发行的短期结构性金融产品。
纳闽(Labuan)为马来西亚联邦直辖区,地处沙巴外海。当地实行简明税制及配套健全的法律制度,并由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统一监管。
  1. 产品到期后,投行未履行其赎回义务,涉及金额约六千万美元(其中包含约1,400万美元的累计利息)。客户遂委托本所采取法律行动,并设下两个替代目标:(i)争取尽快回收款项;(ii)用其他方法向其投资者做出交代。

行动方案

  1. 根据众多普通法域的常规,若债务明确且债务人并无实质性抗辩理由,债权人可直接启动清盘程序,而毋须以传票民事诉讼(writ action,即通俗理解的“打官司”)作为前置步骤。这种直捣黄龙的程序,往往会引起债务人所属商界及金融界的关注,并对仍欲运营下去的债务人形成压力。在实践中,此策略常有助于促成早期和解、加快回收进程以及降低整体法律成本。

  1. 鉴于香港与马来西亚同属普通法体系,且在清盘法律原则方面大体相近,本所建议客户直接对投行启动清盘程序。通过此种路径,客户亦可免却为取得判决债权而提起历时漫长且费用高昂的传票民事诉讼程序。
  1. 同时,为向投行施加双重压力,我们促成客户以“投行拖欠债务”为由向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做出投诉,以触发监管机构依法行使其监管权力,申请将投行清盘。

以结果为导向的策略

遴选当地律师

  1. 在协助客户遴选当地律师过程中,我们做了深入背景调查,征询同业意见,并与多家马来西亚律师事务所进行多轮面谈及评估。在此过程中,我们注意到马来西亚法律服务市场整体收费水平较低,此种市场环境可能对策略构思产生影响,使当地执业者在处理诉讼业务时倾向采取较为保守、仅“按章办事”的路径。整体而言,我们所接触的马来西亚律师普遍不乐意采取“直捣黄龙”的策略,即便在如本案般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亦然。多数律师仍倾向于选择求稳守成的路径,即先提起传票民事诉讼以取得判决债权,再据此启动清盘程序。
  1. 最终,客户沿用了一家收费相对低廉的马来西亚律所启动清盘程序。

多走几里路 vs 求稳守成

  1. 2024年年中,客户通过该律所发出《法定要求偿债通知》,要求投行于21日内清偿欠款,以满足启动清盘程序的前提法律条件。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申请公司清盘的法定门槛为五万令吉(根据2026年3月的外汇牌价,约合12,800美元)。
  1. 在通知期限届满前夕,投行向马来西亚高等法院申请 Fortuna 禁制令,试图阻止客户提出清盘呈请。其申请建基于若干经宣誓做出的事实主张,用以争辩涉案金融产品尚未到期。

该类型禁制令源自澳大利亚判例 Fortuna Holdings Pty Ltd v Deputy Federal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1976) 2 ACLR 349,并获得马来西亚上诉法院在Mobikom Sdn Bhd v Inmiss Communications Sdn Bhd [2007] 3 MLJ 316 及 Pacific & Orient Insurance Co Bhd v Muniammah Muniandy [2011] 1 CLJ 947两案中接纳,从而成为马来西亚法律的一部分。
  1. 投行为支持其主张所提交的誓章证据之真实性存在相当疑点。显然地,上述的事实主张旨在勾画所谓“事实争议”的存在,从而争辩本案应通过传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司法事实查明,而非直接进入“直捣黄龙”的清盘程序。更为重要的是,即便暂且不论金融产品是否到期的问题,投行未支付累计利息一事并无争议,而该等利息金额(约1,400万美元)本身已远超清盘的法定门槛。
  1. 尽管如此,投行的“事实争议”论似乎动摇了客户沿用之马来西亚律师的信心,其随即建议客户放弃对该 Fortuna 申请做出抗辩,而改循耗时甚长的传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本案,即先通过打官司取得判决债权,再行展开执行程序。
  1. 基于上述情况,在我们的建议下,客户改聘一家近期曾成功抗辩 Fortuna 申请的马来西亚律所,并在我们的牵头下继续推行“直捣黄龙”的策略方案。除承担监督职责外,我们亦深入参与后续程序中所有非出庭事务,包括为清盘程序拟备誓章证据及书面陈词,以及在香港办理誓章的签署并认证手续,以供于马来西亚的法庭程序使用。期间,我们亦以委托代理(instructing solicitors)的身份,远程列席所有线上聆讯,确保掌握实时进展,以及合意策略的贯彻落实。
  1. 最终,在本所与马来西亚庭辩团队的共同努力下,我方成功说服马来西亚高等法院驳回了投行的 Fortuna 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高等法院的判决中,法官并未采纳投行提出的技术性主张,即在启动清盘程序之前,债权人需先行取得一项钱债判决。投行随后提出的上诉相关申请,包括申请暂缓判决执行,以及向马来西亚上诉法院申请临时 Fortuna 禁制令,悉数遭到驳回。

  1. 至 2025 年年中,依照客户目标,本所成功协助客户促成马来西亚高等法院将投行清盘。其后,作为本所职责履行完毕之举,我们协助客户委任一家具良好声誉的私人清算人机构,以取代官方破产管理署负责后续资产追查等工作。在此过程中,我们亦将前期围绕投行及其相关人员所进行的追索调查成果移交该私人清算人,以确保工作顺利衔接。

给予客户的启示

  1. 上述案例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律师作业模式:其一为采取突破传统的策略思维,并愿意为实现客户目标付出额外努力;其二则倾向于选择操作上仅“按章办事”、守成求易的路径,而此种模式往往是恶性竞价自然形成的不良结果。从整体效果观之,实践已然证明,前者更为契合客户利益:不仅成功实现了既定目标,亦在整体上节约了费用成本。